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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亳州市 来源:新余市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4-05 15:01:04 评论数:
四、合宪性咨询的行为规范从行为属性来看,提起合宪性咨询请求和发布咨询意见分别是咨询主体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的自由裁量权。
[12]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86页。法律规范宪法取向解释争议案件中的合宪性解释包含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两种宪法适用形式,蕴涵于法律适用的两个不同阶段之中。
[48]独立解释说可谓用心良苦,其试图通过合宪性解释定位于法律解释方法的最后序位来解决上述问题。[2]狭义说认为,合宪性解释系指在同时存在合宪和违宪解释方案情形下排除违宪解释的方法。而且,无论从价值层面还是从规范层面,法院享有宪法适用权均具有充分理由。与规范违宪争议案件仅能运用保全规则不同,在法律规范宪法取向解释争议案件中,由于宪法规范并不直接指向案件裁判结果,而是直接指向法律规范内涵确定,因而保全规则、冲突规则和单纯解释规则都有运用的可能性。(一)回归法律适用一般原理的宪法适用对合宪性解释宪法适用性质的认知,需要在宪法适用的理论框架下展开。
问题在于,合宪性解释不仅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还属于宪法适用。[27]这里的直接涌入是指单纯解释规则,曲折渗透实际则是指冲突规则和保全规则。首先,序言第13自然段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保证宪法实施的规定,为法院实施保全规则的合宪性解释提供了规范基础。
从前文合宪性解释包含宪法解释的论述中,我们已经初步管窥到合宪性解释的宪法适用性质。[11]法律适用是根据法律裁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20]参见王锴:《论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以合宪性审查为例》,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6期,第34页。法律规范违宪争议案件的宪法适用由一个阶段构成,运用保全规则合宪性解释方法排除违宪解释后,争议便得到解决。
宪法取向解释争议案件是指就法律规范是否作宪法取向的解释存在争端的案件,其功能主要在于维护特定个体的宪法权利。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应当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来确定法律的适用,而不能进行体系解释。
(一)三种学说的理论共识与分歧关于合宪性解释在解释方法维度上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体系解释说、体系-目的解释说、独立解释说三种不同学说。需要追问的是,将法院阐释宪法的行为称为宪法理解而非宪法解释是否妥当。合宪性解释是否包含宪法解释,属于概念界定层面的逻辑事实问题。[4]参见王锴:《合宪性解释之反思》,载《法学家》2015年第1期,第46页。
其三,有助于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法治化。[7]坚持广义的合宪性解释概念,符合我国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规定的基本要求,也符合宪法第3条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规定的根本宗旨。来源:《当代法学》2023年第4期。黄卉:《合宪性解释及其理论检讨》,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第295-299页。
广义说认为,合宪性解释包含单纯解释规则、冲突规则和保全规则三种规则类型。此外,由于合宪性解释的宪法适用通常由两个阶段构成,而第一个阶段宪法适用对应的事实是规范事实,而非案件事实,因此,合宪性解释的运用除了须具备事实要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的规范要件。
遵循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宪法适用就是根据宪法裁判争议的活动。因此,应当首先肯定合宪性解释包含宪法解释的基本逻辑事实,进而去探求法院的宪法解释权是否可能,而不宜先入为主地认定法院无宪法解释权并以此为由否认合宪性解释包含宪法解释的逻辑事实。
合宪性解释在各种狭义解释方法中应该处于最后的序位,只有在其他方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合宪性解释。对于法院提起的合宪性解释不能案件,专门宪法审查机关一般应当受理并就法律规范的合宪性作出裁判。宪法主要为公法,其与民法的调整领域和调整方法具有很强的异质性。法律规范违宪争议案件中的合宪性解释只包含直接宪法适用。[18]法院实施保全规则合宪性解释,并未行使一般性、对世性违宪判断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合宪性审查权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并不必然构成挑战。二是本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违宪认定或者宣告而法院予以合宪性解释的错用。
在公私法二元框架体系下,由于公私法调整领域和调整方法的差异,民法是因合宪性解释的经常化运用受到冲击最大的部门法。当进入第二阶段后,宪法在表面上并没有出场,隐身于法律规范的适用之中,但其是法律推理大前提的一部分,法律适用的背后是宪法和法律的共同适用。
[2]参见苏永钦:《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84页。依据宪法解释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与依据法律解决纠纷的法律适用具有同质性。
[4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17页。从法律适用层面分析,本案是一个合宪性解释案件。
当第一阶段的宪法适用完成后,《合同法》第52条第4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规范,已经隐含着侵害言论自由的合同无效的规范内涵。就规范要件而言,被解释的《合同法》第52条第4项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条款,符合单纯解释规则合宪性解释运用的规范要件。有学者明确将保全规则排除出法院运用的合宪性解释范围。有学者指出,宪法往往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一种解释若欲符合宪法原则的话,则必须对宪法原则进行解释。
这或许与论者对法院享有宪法适用权的怀疑有关。在合宪性解释过程中,宪法解释附随于法律解释而发生。
判断法律规范是否违宪是裁判规范违宪争议案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然而,运用单一的文义解释方法可以直接确定法条含义的情况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都需要多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47]或许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独立解释说才强调合宪性解释方法运用的最后性,认为只有在通过其他方法不能有效探明法律意旨时才能运用。从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考察,其通常被认为系属于逻辑上之三段论法的应用,亦即法律之一般的规定是大前提,将具体的生活事实通过涵摄过程,归属于法律构成要件底下,形成小前提,然后通过三段论法的推论导出规范系争法律事实的法律效果。
对于当事人穷尽普通司法救济程序后提起的应运用合宪性解释而未用或错用的,宪法审查机关是否受理及裁判尚需考量案件是否符合运用合宪性解释的实体条件。[46]参见林来梵主编:《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48页。在争议裁判维度上,合宪性解释包含宪法适用,且不同类型宪法案件中的合宪性解释包含的宪法适用方式各异。就其实质而言,体系解释说、体系-目的解释说并无根本差异。
[25]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49]Vgl. Claus-Wilhelm Canaris, Die verfassungskonforme Auslegung und Rechtsfortbildung im System der juristischen Methodenlehre, in: Festschrift für Ernst A. Kramer, Basel/Genf/München: Helbing Lichtenhahn,2004, S.154.[50]同前注[45],汉斯·海因里斯·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书,第193页。
三、体系-目的解释的特殊形态:解释方法维度的性质兼具法律解释方法和宪法适用双重性质的特质,决定了合宪性解释在方法维度上是传统解释方法中的特殊形态,而非独立的解释方法。同时,对于法律解释而言,要判断什么是‘明确的,终归要以解释为前提。
在法院职权的规定中未明确提及宪法解释,也并不意味着法院无权进行任何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因为,即使强调宪法解释专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否认法院任何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权的学者,也都承认法院可以对宪法加以理解。